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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5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包梅真陳淑勤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一德藥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蔡棟山

被告代表人

上二被告共 蔡文斌律師

同選任辯護 曾獻賜律師

人     劉聰熙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谷鴻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