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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蘇碧珠蔡盈貞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被告
宇訊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國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葉國書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本院91年度易字第1476號),因其所犯詐欺罪已罹於時效,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緝字第40號諭知免訴之判決,依首揭規定,就被告葉國書部分,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5 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認被告宇訊盟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葉國書連帶負賠償責任,而就被告宇訊盟科技有限公司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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