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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毒聲字第237號

聲請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鍾邦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毒聲字第2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啟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04年度聲戒字第22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啟文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啟文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一0四年度毒聲字第九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一0四年六月九日高戒所衛字第○○○○○○○○○○○號函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毒聲字第237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戒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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