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5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王亦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案已辯論終結,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已消滅,業於民國105 年2 月2 日解除被告之出境、出海限制,有本院之函文在卷可稽,自無再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故聲請人上開所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