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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5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蔡奇秀徐安傑蕭雅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5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王亦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案已辯論終結,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已消滅,業於民國105 年2 月2 日解除被告之出境、出海限制,有本院之函文在卷可稽,自無再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故聲請人上開所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蕭雅毓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5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