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 原告
-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貞
- 被告
- 宇訊盟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國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葉國書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本院91年度易字第1476號),因其所犯詐欺罪已罹於時效,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緝字第40號諭知免訴之判決,依首揭規定,就被告葉國書部分,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5 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認被告宇訊盟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葉國書連帶負賠償責任,而就被告宇訊盟科技有限公司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