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開庠
- 選任辯護人
- 戴勝利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仲豪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佳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過失傷害」應更正為「業務過失傷害」;理由欄三、「查本件告訴人李俊男告訴被告鍾蕙如過失傷害案件」應更正為「查本件告訴人李明芳告訴被告許開庠過失傷害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過失傷害」應係「業務過失傷害」之誤;理由欄三、「查本件告訴人李俊男告訴被告鍾蕙如過失傷害案件」應係「查本件告訴人李明芳告訴被告許開庠過失傷害案件」之誤。茲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