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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90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49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開庠
選任辯護人
戴勝利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仲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佳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過失傷害」應更正為「業務過失傷害」;理由欄三、「查本件告訴人李俊男告訴被告鍾蕙如過失傷害案件」應更正為「查本件告訴人李明芳告訴被告許開庠過失傷害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過失傷害」應係「業務過失傷害」之誤;理由欄三、「查本件告訴人李俊男告訴被告鍾蕙如過失傷害案件」應係「查本件告訴人李明芳告訴被告許開庠過失傷害案件」之誤。茲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朱中和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9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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