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4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顏源全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顏源全因細故對告訴人李興光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106年4月27日19時30分許,前往臺南市下營區中營967號李興光住處,持木棍砸毀李興光所有電視機、卡拉ok伴唱機、洋酒、高粱酒及小菜等物品,致該等物品受損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李興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顏源全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李興光於本院審理中之106年10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庭法 官 莊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