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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34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莊崑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43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源全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顏源全因細故對告訴人李興光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106年4月27日19時30分許,前往臺南市下營區中營967號李興光住處,持木棍砸毀李興光所有電視機、卡拉ok伴唱機、洋酒、高粱酒及小菜等物品,致該等物品受損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李興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顏源全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李興光於本院審理中之106年10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庭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34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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