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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莊崑山張菁盧鳳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告
陳蔡秀珠
原告
黃鈺婷
原告
黃郁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
被告
台灣利福特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惠如
被告
劉達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被告否認有起訴書所載之業務過失行為。又原告請求之喪葬費用、精神慰撫金之金額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達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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