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陳蔡秀珠
- 原告
- 黃鈺婷
- 原告
- 黃郁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季錦律師
- 被告
- 台灣利福特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惠如
- 被告
- 劉達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展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被告否認有起訴書所載之業務過失行為。又原告請求之喪葬費用、精神慰撫金之金額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達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