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1號
- 原告
- 林駿驊
- 被告
- 凃惠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簡字第34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1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簡字第34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