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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本良施志遠蕭雅毓

原告
林駿驊
被告
凃惠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簡字第34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施志遠

                法 官 蕭雅毓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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