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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91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川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29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嚴清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5631、16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嚴清山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嚴清山知悉飲酒過量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駕車具有高度肇事危險性,分別:

㈠、於民國108年8月17日19時30分前不久,在臺南市某處之檳榔攤,與友人飲用啤酒,致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37分許,行經臺南市新市區台一線與南139線道路交岔路口,追撞同向前方由詹德棟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詹德棟受有下背、右髖挫傷、右側手肘挫傷、右側手部擦傷之傷害(嚴清山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75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而嚴清山亦有右側第五至七肋骨骨折,併左側第五肋骨骨折,併微量創傷性血胸之傷害,遂送醫急救,經醫院以抽血方式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數值達263.7MG/DL(經換算為每公升血液酒精濃度為0.2637﹪,相當於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1.3185毫克)。

㈡、於108年9月23日18時許,在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365巷之鐵工廠內,飲用藥酒,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51分許,行經臺南市永康區自強號333巷巷口時,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警方發覺嚴清山身上有酒味,遂對嚴清山實施酒測,測得嚴清山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嚴清山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事實欄一㈠之犯行;而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固不諱言於事實欄一㈡所示時、地,飲酒後騎車上路等情,惟否認有何公共危險犯行,辯稱:原本吹二次有過,警察要求我吹第三次才變成這種結果,這次我不想認罪,因為我心裡不服氣等語。經查:

㈠、被告涉犯事實欄一㈠部分,業經證人詹德棟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檢驗檢查報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出具被告之診斷證明書、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出具詹德棟之診斷證明書各1份、現場照片11張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涉犯事實欄一㈡部分,雖為前揭辯解,惟:

1、被告於事實欄一㈡所示時、地,酒後騎車等情,除其供述外,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存卷可查(見警二卷第4頁至第5頁)。

2、本院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函調警方對於被告為事實欄一㈡酒測過程之光碟(見交易卷第17頁),發覺此部分酒測過程如【附表】所載之內容,特別是:A員警:嚴清山,來,我跟你說吼,你深呼吸,用力往前吐氣,像這樣,這樣好嗎,來。(員警示範吹氣給嚴清山看)嚴清山:不管怎麼呼吸,都超標啦。A員警:來,深呼吸。B員警:不要吐口水,不要用舌頭堵住。C員警:大力吹出來,吹出來,再吹,再吹,再吹,再吹,再吹,再吹。(機器連續出現短嗶聲,再出現長嗶聲一聲)C員警:再吹長一些,再吹較長一些。A員警:這樣。(員警示範吹氣給嚴清山看)嚴清山:我已經吹那麼長啦。A員警:嘿來,麻煩一下,來。嚴清山:要吹那麼多久啦。A員警:來,沒有要緊,一次就好。嚴清山:我已經吹那麼長了。A員警:一次,將口水吞下去,來,深呼吸。B員警:你慢慢吹就好啊,我們說停再停。A員警:深呼吸,大力吹出來。B員警:再吹,再吹,再吹,再吹,再吹,再吹,再吹,好,這樣。(機器連續出現短嗶聲)B員警:這樣可以啊,你看一下,給你看一下。嚴清山:我就跟你講,一定超標嘛,我就沒有喝酒也超標的人。參以被告於偵訊時,經檢察官問被告:「你說前面吹二次有過,是指數據有跑出來還是沒有?」,被告稱:「那張紙沒有跑出來,但是我覺得四個警察硬要我吹出來,這種威壓態度我不能接受。」(見偵二卷第10頁反面),益證因被告於酒測時,有吐口水,用舌頭堵住之跡象,導致酒測器無法顯示酒測值,警方遂要求被告深呼吸再大力吹氣,實難認警方有何違法可言。況且,被告於酒測時,頻頻表示:「對啦,你們的職務我知道,我就是今天晚上沒有喝酒也超標啦。」、「不管怎麼呼吸,都超標啦。」、「我就跟你講,一定超標嘛,我就沒有喝酒也超標的人。」,是以被告前揭辯解實難遽信,故被告於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亦堪認定。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咸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嚴清山於前揭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於前揭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被告前揭二次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犯意個別,時、地有異,應與分論併罰。

三、被告曾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265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8月5日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二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且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論以累犯之前科與本案皆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足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皆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四、本院審酌被告除前揭論以累犯之前科外,亦曾①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1年度交訴字第12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②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48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上開紀錄表可核,足認被告知悉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身安危,罔顧公眾之安全,竟於本案二次酒後駕車或騎車上路,其中於事實欄一㈠係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並追撞前車,且血液中酒精濃度甚高,該次之罪責應較事實欄一㈡高,量刑應與不同評價;兼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思以被告所犯前揭兩罪,時間雖相近,但造成之危險各別等刑罰累加因素,而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
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光碟時間  │           內         容                  │
├──┼──────┼─────────────────────┤
│ 一 │23:38:35~   │A員警:你先漱口,你先漱口,你先漱口。    │
│    │23:40:37    │嚴清山:反正我記得你們的臉。              │
│    │(檔案名稱: │        (嚴清山手拿著一瓶礦泉水)        │
│    │2019_0923_23│B員警:好,好,給你記住,給你記住。      │
│    │3836_110.MOV│嚴清山:你們像你們年讀,你們這個老頭子這樣│
│    │)          │        的一個事情,都。                  │
│    │            │A員警:先將它關起來,沒有,你的那支先將它│
│    │            │        關起來,沒有它的檢測,酒測器那個,│
│    │            │        人家看。                          │
│    │            │        (嚴清山手喝了一口水再吐掉)      │
│    │            │B員警:好,我馬上。                      │
│    │            │嚴清山:我想不到為了買一包。              │
│    │            │A員警:嚴先生你漱多一點,整瓶都漱漱ㄟ,整│
│    │            │        瓶都漱漱ㄟ,我可以幫你忙,給你漱多│
│    │            │        一點,漱漱ㄟ,來,你不一定會超過,│
│    │            │        因為過二個多鐘頭了。              │
│    │            │        (嚴清山再喝一口水)              │
│    │            │嚴清山:沒有,沒有,沒有。                │
│    │            │B員警:過三鐘頭啊。                      │
│    │            │嚴清山:我可以跟你講,我的紀錄吼,肝硬化,│
│    │            │        四十年的肝硬化,我必須要每天晚上靠│
│    │            │        喝酒,來讓我,酒精性肝硬化。      │
│    │            │B員警:你快點漱漱ㄟ,快點測測ㄟ,不要在那│
│    │            │        裡浪費時間。                      │
│    │            │嚴清山:肝硬化,所以吼。                  │
│    │            │C員警:阿伯啊,不要再說啊,嘴漱漱ㄟ。    │
│    │            │B員警:快點測測ㄟ。                      │
│    │            │嚴清山:反正啊,我已經發誓了,隨便你們測了│
│    │            │        。                                │
│    │            │        (嚴清山喝一口水)                │
│    │            │B員警:跟你說一下酒測標準,0.17跟你換得啦│
│    │            │        吼,一般...(聽不清楚)。         │
│    │            │嚴清山:不要講啦。                        │
│    │            │B員警:0.25以上,0.25吼。                │
│    │            │嚴清山:再喝掉5,再喝掉5,我就超標。      │
│    │            │B員警:我也是要跟你說啦吼。              │
│    │            │嚴清山:再喝掉5瓶就超標。                 │
│    │            │B員警:就是0.25以上,0.25就是公共危險罪啦│
│    │            │        吼,跟你說一下。                  │
│    │            │        (嚴清山喝一口水)                │
│    │            │C員警:將它吐掉,將它吐掉。              │
│    │            │嚴清山:對啦,你們的職務我知道,我就是今天│
│    │            │        晚上沒有喝酒也超標啦。            │
│    │            │        (嚴清山將喝剩下的水倒在地上)    │
│    │            │A員警:嚴清山,來,我跟你說吼,你深呼吸,│
│    │            │        用力往前吐氣,像這樣,這樣好嗎,來│
│    │            │        。                                │
│    │            │        (員警示範吹氣給嚴清山看)        │
│    │            │嚴清山:不管怎麼呼吸,都超標啦。          │
│    │            │A員警:來,深呼吸。                      │
│    │            │B員警:不要吐口水,不要用舌頭堵住。      │
│    │            │C員警:大力吹出來,吹出來,再吹,再吹,再│
│    │            │        吹,再吹,再吹,再吹。            │
│    │            │        (機器連續出現短嗶聲,再出現長嗶聲│
│    │            │        一聲)                            │
│    │            │C員警:再吹長一些,再吹較長一些。        │
│    │            │A員警:這樣。                            │
│    │            │        (員警示範吹氣給嚴青山看)        │
│    │            │嚴清山:我已經吹那麼長啦。                │
│    │            │A員警:嘿來,麻煩一下,來。              │
│    │            │嚴清山:要吹那麼多久啦。                  │
│    │            │A員警:來,沒有要緊,一次就好。          │
│    │            │嚴清山:我已經吹那麼長了。                │
│    │            │A員警:一次,將口水吞下去,來,深呼吸。  │
│    │            │B員警:你慢慢吹就好啊,我們說停再停。    │
│    │            │A員警:深呼吸,大力吹出來。              │
│    │            │B員警:再吹,再吹,再吹,再吹,再吹,再吹│
│    │            │        ,再吹,好,這樣。                │
│    │            │       (機器連續出現短嗶聲)             │
│    │            │B員警:這樣可以啊,你看一下,給你看一下。│
│    │            │嚴清山:我就跟你講,一定超標嘛,我就沒有喝│
│    │            │        酒也超標的人。                    │
├──┼──────┼─────────────────────┤
│ 二 │23:40:38~   │嚴清山:要不然你們關我三天來吹,照樣超標。│
│    │23:41:22    │C員警:27。                              │
│    │(檔案名稱: │B員警:嚴清山先生,嚴清山先生,你的酒精標│
│    │2019_0923_23│        準值測得0.27,我們現在依公共危險罪│
│    │4037_110.MOV│        將你逮捕,你有權保持緘默,無須違背│
│    │)          │        自己意思而陳述,可以選任辯護人。  │
│    │            │嚴清山:我已經吹一次,再吹二次,反正你們就│
│    │            │        是用你們的權力硬押著我們這個老百姓│
│    │            │        就對了,反正我會抗議的啦。        │
│    │            │        (員警將酒精測定紀錄表列印出來)  │
│    │            │B員警:還是要回去再簽,你現在要簽名嗎?   │
│    │            │嚴清山:對不起,我不簽。                  │
│    │            │B員警:不簽啦吼,這樣回來。              │
│    │            │嚴清山:我真的不簽。                      │
│    │            │B員警:這樣先上車。                      │
│    │            │嚴清山:因為你們用這樣的勢力。            │
│    │            │A員警:好啦,好啦,好啦,OK,好。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910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