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政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