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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2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2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政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2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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