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93號
附民原告 天之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敏
- 送達代收人
- 廖芳萱律師
附民被告 李志堅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109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免訴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附民字第393號
附民原告 天之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民被告 李志堅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109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免訴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