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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53號

侮辱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碧玉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瑞成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營偵字第1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公然侮辱罪,共陸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與甲○○為鄰居關係,二人相處不睦,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以附表所示言詞公然辱罵甲○○,均足以貶損甲○○之名譽及尊嚴評價。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該等供述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及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向告訴人稱如附表所示之言詞,然矢口否認有起訴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不是在辱罵告訴人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向告訴人稱如附表所示之言詞等情,業據被告所不爭執,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相符(警卷第11頁至第13頁、偵卷第31頁至第37頁),且有勘驗筆錄、告訴人製作之詳細事發經過資料各1份(警卷第17頁至第19頁、偵卷第41頁至第91頁)在卷足以佐證,此部分之事實,先堪予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其所言非針對告訴人,亦無侮辱告訴人之意,然於警詢時供稱:「我跑到他家門口自言自語,自己罵自己,他憑什麼一直跟我拍照,是不是侵犯我的隱私權」等語(警卷第4頁至第5頁);又於偵訊時供稱;「我在馬路上走,他用手機拍我,侵害我的隱私,我只是自說自話,連我在我家,他也在錄……我就走在馬路上,他就拿手機一直拍我,我靠著欄杆是面對他們家沒錯」等語(偵卷第35頁),可見被告因告訴人錄影、拍照之舉十分不滿,佐以被告所言附表之內容,顯係在罵某個從臺北回來之人,且於辱罵過程中更言明「機掰莊家榮和他兒子和老婆」,而告訴人戶籍地在臺北,且莊家榮為告訴人之父等情,有告訴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益證被告上開所言均是以告訴人為對象,被告辯稱其所言非針對告訴人顯不足採。至於被告辯稱其所言並無侮辱告訴人之意,惟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其內涵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者;且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等為斷。若對人漫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自屬侮辱。而「王八蛋」、「毋成囝(臺語)」、「你他媽的B」、「你娘機掰啦(臺語)」、「幹」等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對他人人格泛稱之貶損辱詞,以及係對他人道德負面評價,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故被告對告訴人稱附表等語,依社會通念及一般人之認知,係不雅、輕蔑,而屬足使人感受侮辱之言詞無訛,是以被告於公開場合,辱罵告訴人上開言詞,是被告有以上開言詞,當場侮辱告訴人之意思及行為至明。

二、綜上,本案罪證明確,被告公然侮辱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2同日所為數次口出穢言之行為,均係針對告訴人所為,且該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所為,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不同日所為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縱因故與告訴人之不睦,亦不應出言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處於言語暴力霸凌陰影之下,依社會通念為語意之觀察,已達致使告訴人感到難堪、貶損其名譽之程度,其行為誠屬可議,且矢口否認犯行,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不宜寬貸,惟念及被告就客觀事實尚知坦認,且於審理時自陳目前與母親同住,未婚,無子,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工為業,因罹患糖尿病、C型肝炎等疾病身體狀況不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就宣告刑及所定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碧玉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日期 時間 地點 言詞內容 1 民國110年5月22日 下午4時18分許 臺南市○○區○○○里○○○00號告訴人甲○○住處鐵門外 你他媽的王八蛋[七次]、毋成囝(臺語)[兩次]、靠老爸老媽祖產(臺語)[兩次]、你他媽的B[兩次]、你娘機掰啦(臺語)[一次]、幹拎祖母(臺語)[兩次]、你娘機掰啦(臺語)[三次]、你娘機掰毋成囝(臺語)[兩次]、去吼幹(臺語)[一次]、幹你娘機掰啦(臺語)[一次]、幹拎(臺語)[一次]、幹拎祖母咧機掰(臺語)[兩次]、幹[四次]、幹你媽的雞八毛[一次]、Fuck your mother  Son of a bitch [一次]、你娘哩這個毋成囝(臺語)[一次]、罰你娘雞掰款(臺語)[兩次]、幹你娘(臺語)[五次]、毋成囝靠祖產(臺語)[一次]。   晚間7時1分許 告訴人上開住處外對面(即被告住處外) 幹你娘毋成囝(臺語)[一次]、幹你娘(臺語)[八次]、你娘機掰啦(臺語)[五次]、幹拎祖母(臺語)[三次]、操機掰(臺語)[一次]、毋成囝你(臺語)[一次]、靠祖產(臺語)[三次]、一輩子靠祖產(臺語)[一次]、幹你娘機掰(臺語)[八次]、機掰他兒子(臺語)[一次]、種你娘機掰(臺語)[一次] 2 110年5月27日 下午5時52分許 告訴人上開住處鐵門外 智商有問題[一次]   晚間8時20分許 告訴人上開住處外對面(即被告住處外) 機掰莊家榮(按:告訴人之父親)和他兒子和老婆和他老的(臺語)[一次]、毋成囝(臺語)[四次]、幹你娘機掰(臺語)[三次]、拎娘咧機掰(臺語)[一次]、幹你祖母(臺語)[一次]、問你娘機掰供啦(臺語)[一次] 3 110年6月10日 下午4時許 告訴人上開住處外對面(即被告住處外) 幹你娘(臺語)[兩次]、毋成囝(臺語)[四次]、去給人家幹?(臺語)[兩次]、幹[一次]、靠三小幹(臺語)[一次]、廢人(臺語)[一次]、靠你老爸老媽的財產(臺語)[一次]、他就白癡阿(臺語)[一次]、神經病[一次]、靠家產(臺語)[一次]、靠祖產(臺語)[兩次]、你他媽的王八蛋[五次]、幹拎祖母咧你娘機掰(臺語)[三次]、良你娘機掰啦(臺語)[一次]、幹你娘機掰你娘機掰(臺語)[一次]、你娘咧(臺語)[一次] 4 110年6月25日 下午1時20分許 告訴人上開住處鐵門外及對面 靠祖產(臺語)[六次]、媽寶[五次]、幹你祖母你娘機掰(臺語)[兩次]、毋成囝(臺語)[三次]、幹你娘哩這個毋成囝你娘機掰(臺語)[一次] 5 110年7月24日 晚間6時29分許 告訴人上開住處鐵門外及對面 告三小(臺語)[一次]、幹你娘機掰(臺語)[九次]、毋成囝操機掰(臺語)[一次]、毋成囝你娘操機掰(臺語)[兩次]、幹[三次]、你娘機掰(臺語)[七次]、幹你娘死在台北(臺語)[兩次]、回來三小(臺語)[兩次]、幹拎祖母咧(臺語)[四次]、毋成囝幹你娘(臺語)[一次]、幹你靠祖產(臺語)[一次]、幹你娘年輕人有經濟嗎(臺語)[一次]、你這個毋成囝你娘機掰(臺語)[一次]、幹你娘機掰罪啦(臺語)[一次]、幹你娘你聽懂嗎啦(臺語)[一次]、你照你娘機掰(臺語)[一次]、照三小(臺語)[兩次]、毋成囝你(臺語)[兩次]、幹你娘(臺語)[五次]、靠你老爸老媽一輩子(臺語)[一次]、去被幹啦(臺語)[一次]、你娘操機掰(臺語)[一次]、告你娘機掰(臺語)[三次]、毋成囝(臺語)[一次]、操機掰(臺語)[一次]、靠祖產(臺語)[一次] 6 110年8月4日 上午8時18分許 告訴人上開住處鐵門外 毋成囝(臺語)[六次]、你娘機掰(臺語)[三次]、他媽的王八蛋[兩次]、畜生啦[一次]、父子王八蛋[一次]、幹拎祖母咧(臺語)[一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53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侮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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