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WASKENIH BINTI DAMIN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79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護照參本(護照號碼分別為:AE235200、AA482516、AN786116號)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WASKENIH BINTI DAMIN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79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同年12月11日確定,並於109年1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被告使用之偽造印尼籍護照3本(護照號碼分別為:AE235200、AA482516、AN786116號),均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此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1月27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793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同年12月11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604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9年1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護照3本(護照號碼分別為:AE235200、AA482516、AN786116號),均係被告所有、供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犯罪所用之物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