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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周紹武蕭雅毓林岳葳

原告
黃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
被告
台灣全球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士勛
被告
胡琳
被告
台灣精碳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劉建新
被告
陳亭豪
被告
黃致銘
被告
馬俊凱
被告
黃瑾嬿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律師
被告
莊馥蔚(原名:蔡馥蔚)

李志堅

賴葛然

郭雅典

孫梓涵

林語辰

盧育如

洪瑋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岳葳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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