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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振謙鄭銘仁茆怡文

原告
戴良吉
被告
鄭淑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0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淑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戴良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鄭淑文所涉刑事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戴良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撤回告訴,並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1015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戴良吉於撤回前述刑事過失傷害案件告訴時,同時以言詞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見上開刑事案件本院交易字卷第5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茆怡文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