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
- 原告
- 李柳梅碧住○○市○○區○○路0段000號
- 原告
- 李月琴
- 原告
- 李惠娟
- 原告
- 李惠雅
- 原告
- 李惠滿
- 原告
- 李家慶
- 被告
- 康家漢
- 被告
- 金光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馨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