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0號
- 原告
- 鄭淑文
- 被告
- 戴良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0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戴良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鄭淑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戴良吉所涉刑事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鄭淑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撤回告訴,並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1015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鄭淑文於撤回前述刑事過失傷害案件告訴時,同時以言詞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見上開刑事案件本院交易字卷第5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