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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6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莊政達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科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科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科運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67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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