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337號
- 原告
- 許修傳
- 被告
- 黃資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8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乃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繫屬本院,而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之刑事案件,本院則已於111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等事實,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7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11月29日審判筆錄1份附卷可稽。原告於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於法有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