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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莊政達李音儀吳彥慧

附民原告 林俊吉

梁琪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孟士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蔡水賓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法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新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祈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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