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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彭喜有洪士傑蔡盈貞

附民 原告 葉有財

訴訟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 被告 朱家宏
訴訟代理人
台灣大車隊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朱家宏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6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