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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金虎陳鈺雯王鍾湄

原告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王偉宇
被告
黃銘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41號竊盜案件(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8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