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84號
- 上訴人
- 鄭素愼
- 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二日所宣告之宣判日期,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二日原定之宣判日期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應更正為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
理由
一、本件113年度簡上字第184號公然侮辱案,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辯論終結,並原訂113年6月29日上午9時55分宣判。惟查113年6月29日係週六,為星期例假日,本院於上開審判期日時,本欲訂113年6月28日上午9時55分宣判,因一時未察,始訂上開日期宣判,爰將宣判日期變更至113年6月28日上午9時55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