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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鍾邦久高如宜蔡奇秀

原告
全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統勝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共同代表人鄭德勝
被告
黃健銘

蔡松波

林琨富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蔡奇秀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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