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 原告
- 全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統勝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共同代表人鄭德勝
- 被告
- 黃健銘
蔡松波
林琨富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蔡松波
林琨富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