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27號
- 原告
-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呂金發
- 被告
- 瞿晴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附民字第172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