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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景迪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景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景迪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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