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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4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鍾邦久蔡奇秀高如宜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瑞鴻

邱秋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7月31日上午9時25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4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7月4日上午9時25分宣判,但因本案牽涉犯罪事實眾多,案情較為繁雜,製作判決書所需耗費時間超過預期,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4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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