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瑞鴻
邱秋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7月31日上午9時25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4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7月4日上午9時25分宣判,但因本案牽涉犯罪事實眾多,案情較為繁雜,製作判決書所需耗費時間超過預期,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