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2號
附民原告 張琴弦
附民被告 陳佳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3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2號
附民原告 張琴弦
附民被告 陳佳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3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