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7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具保人
- 張民炎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民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自行於民國114年4月23日繳納保證金4萬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南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件在卷可稽。茲被告於本院114年8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依法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代為派警前往上址對被告執行拘提,亦拘提未果,被告亦未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通知書函覆本院之拘提報告書暨查訪照片、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