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03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玉蘭
楊玫芳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1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楊玫芳、蘇玉蘭互控傷害等案件,檢察官公訴意旨,認被告蘇玉蘭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認被告楊玫芳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上述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14條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玫芳、蘇玉蘭相互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