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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031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欽賢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玉蘭

楊玫芳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1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楊玫芳、蘇玉蘭互控傷害等案件,檢察官公訴意旨,認被告蘇玉蘭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認被告楊玫芳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上述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14條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玫芳、蘇玉蘭相互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031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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