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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274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鄭雅文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守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3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尚無妨害公務前案紀錄之品行(依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以穢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對於公權力執行之影響,及對告訴人A02名譽所生損害,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942號被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3年12月7日22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前,因騎乘車牌碼ADK-6067號普通重型機車,違規未戴安全帽,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警員A02攔停製單,詎A03明知警員A02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仍基於公然侮辱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公然以「連這樣也要開幹你娘」之穢語,辱罵警員A02,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警員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警員A02於警詢時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員密錄器錄音譯文1紙及密錄器影像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又被告係以一辱罵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董 和 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書  記  官  林 志 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274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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