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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碧玉莊玉熙翁翎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具保人
SANGLA CHANCHAI(江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晉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SANGLA CHANCHAI(江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SANGLA CHANCHAI(江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

行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繳納保證金4萬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南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件在卷可稽。茲被告於本院114年4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被告業於113年11月8日出境至泰國,迄今未曾再入境,被告並因另案經臺南地檢署通緝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公示送達公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翁翎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5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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