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具保人
- SANGLA CHANCHAI(江柴)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晉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SANGLA CHANCHAI(江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SANGLA CHANCHAI(江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
行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繳納保證金4萬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南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件在卷可稽。茲被告於本院114年4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被告業於113年11月8日出境至泰國,迄今未曾再入境,被告並因另案經臺南地檢署通緝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公示送達公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