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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1062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澤榮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玉蘭
被告
吳玉萍
被告
黃志傑
被告
林鈺臻
選任辯護人
楊宛瑜律師

黃國永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澤榮

書記官 林睿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106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