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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02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欣玲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月娥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0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月娥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施強暴及出言侮辱,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非但危害公務員人身安全及公務之執行,亦對於公務員值勤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本院卷第9至10頁個人戶籍資料),暨其有傷害、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強盜、多件施用毒品、多件竊盜等前科,甫於114年9月2日因施用毒品案徒刑執行完畢(見卷附前案紀錄表),素行不佳(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列為量刑審酌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楊振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欣玲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0407號
  被   告 朱月娥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月娥因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13時25分許,在位於臺南市○
    ○區○○路00號之摩斯漢堡-台南成功店2樓,與其他用餐民眾
    發生爭執,嗣警方於同日13時28分許到場處理,經了解現場
    情況後員警屢次勸導朱月娥離開現場,詎料朱月娥竟基於妨
    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同日13時38分許對員警咆哮
    並辱罵「幹你娘」等語,隨後以充電器插頭丟擲員警,致使
    員警之頭頸部遭擊中,受有頸部挫傷併疼痛之傷害(傷害罪
    嫌部分未經告訴),以此方式妨礙員警執行公務。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月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警員A02114年10
    月28日職務報告、員警密錄器畫面截圖4張、郭綜合醫院114
    年10月28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1紙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
    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及同法第140 
    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之罪嫌。被告上開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觸
    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妨害公務罪嫌處斷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蔡 明 達
               檢 察 官 楊 振 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朱 倖 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02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