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4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榮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5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榮華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多次實施傷害、公然侮辱犯行,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傷害罪處斷。
三、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公園內,因與告訴人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意,辱罵告訴人不雅之言語,並以樹枝擊打告訴人,貶損告訴人名譽及社會評價,並致告訴人受有額頭挫傷、右側手臂皮膚3公分撕裂傷、左側膝部挫傷、下背部擦傷之傷害,另審酌被告於警詢自陳學歷、家境狀況,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雙方未和解(被告於警詢稱其住在公園內,告訴人於警詢稱其住在地下道,實難以安排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5811號
被 告 吳榮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榮華於民國114年7月30日1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
之臺南公園,因故與A02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傷害
之接續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該處,以臺語「你跟
人家相幹」、「吃洨」、「你吃洨啦吃(什麼)飯」、「你
吃洨啦、去吃洨啦」、「吃洨啦、吃便當」、「吃男生的洨
啦」等貶抑女性地位之言語辱罵A02,又持樹枝毆打A02,致
A02受有額頭挫傷、右側手臂皮膚3公分撕裂傷、左側膝部挫
傷、下背部擦傷之傷害,再以臺語「人醜說要跟人相幹」辱
罵A02,以此貶抑A02之女性地位、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大致坦承,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A02於警詢時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衛生福利部臺南醫
院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手機錄影暨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
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第277
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上開犯行
,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以
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一重以傷害罪處斷。
三、至告訴人於警詢時固指稱:被告以「幹屁股一次多少錢?你
會死在地下室」辱罵我,然經勘驗路人拍攝之手機影像,被
告係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所載之話語辱罵告訴人,
告訴人容有誤會。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之基本事實同一,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 曉 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 郁 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