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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三一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李政庭張瑛宗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
乙○○
原告
丁○○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右列被告丙○○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七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 法官 李政庭

                   法官 張瑛宗

                   法官 陳志成

                   書記官 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三一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