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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六四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政庭蔡直青張瑛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六四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共同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政 庭

                  法官 蔡 直 青

                  法官 張 瑛 宗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六四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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