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七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李政庭蔡直青林佩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七三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陸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有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前科,又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甲○○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毒聲字第四二五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四七三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期滿,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二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七時許止,在其位於臺南縣大內鄉石城村石子瀨九0號之住處內,以將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六‧一五公克)。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訊及偵審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經警查獲後採尿檢驗結果,發現其尿液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南縣衛生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可稽,復有卷附現場照片二張及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六.一五公克)可資佐證。而上開扣案之安非他命經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依聯勤二0四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故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有臺南縣警察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憑。綜上事證互核相符,被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至為明確。此外,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毒聲字第四二五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四七三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期滿,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於八十九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屏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日撤回上訴而確定,甫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前科,猶不知革除惡習,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惟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戒。

三、末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六.一五公克)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業如前述,是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七三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