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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О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李政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О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法 官  李 政 庭

                 書記官  彭 建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О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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