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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李政庭張瑛宗林佩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到案後已釐清案情,且公訴人亦無對被告具體求刑,足見被告並非惡性匪淺,而被告如能具保,必能找出另一名陳姓被告以證明被告之清白,爰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件公訴人係以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之竊盜罪嫌及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項之加重強盜罪嫌提起公訴,而該加重強盜罪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犯罪嫌疑重大,因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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