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郭玉山
蕭麗琍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又意圖勒贖而擄人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應更正為「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又意圖勒贖而擄人,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又意圖勒贖而擄人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顯係「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又意圖勒贖而擄人,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又意圖勒贖而擄人,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