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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政庭謝瑞龍謝家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玉山

        蕭麗琍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又意圖勒贖而擄人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應更正為「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又意圖勒贖而擄人,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又意圖勒贖而擄人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顯係「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又意圖勒贖而擄人,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又意圖勒贖而擄人,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金融卡壹張(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童軍繩壹條、台南市農會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貳張,以及偽刻『邵清沅』名義之印章壹枚、偽造『邵清沅』名義之印文伍枚、偽簽『邵清沅』名義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謝瑞龍

法 官 謝家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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