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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65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勝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貳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均沒收。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2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2月4日刑鑑字第0970005797號槍彈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扣案之子彈雖具殺傷力,惟於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時,業經試射擊發,已成無殺傷力之彈頭,不再屬於違禁物,自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勝利

   書記官 陳世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65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專科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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