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貳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均沒收。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2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2月4日刑鑑字第0970005797號槍彈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扣案之子彈雖具殺傷力,惟於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時,業經試射擊發,已成無殺傷力之彈頭,不再屬於違禁物,自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