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4號
- 原告
- 臺南市學甲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白律師
- 被告
- 黃博慧
黃富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租賃期間屆滿後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訟,核非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所定「因租賃權涉訟」之範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租賃物之價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依此核定為新臺幣85,029,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