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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6號

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6號

上訴人即原告
董林惠珍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

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

請求權存在之坐落暫編臺南市新化區○○○段177之15地號、 面

積2,150平方公尺土地 (以下簡稱系爭土地)緊臨道路,而緊臨

系爭土地之同地段178之17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 為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6,800元, 本院認以該公告現值計算系爭土地之價

額尚稱合理,是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

14,000元(計算式:6,800元2,150平方公尺=14,31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02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6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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