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6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董林惠珍
- 訴訟代理人
- 郭俊廷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
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
請求權存在之坐落暫編臺南市新化區○○○段177之15地號、 面
積2,150平方公尺土地 (以下簡稱系爭土地)緊臨道路,而緊臨
系爭土地之同地段178之17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 為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6,800元, 本院認以該公告現值計算系爭土地之價
額尚稱合理,是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
14,000元(計算式:6,800元2,150平方公尺=14,31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02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