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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2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21號

上訴人
綠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正

之1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文賢因100年度訴字第1521號請求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21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